在国企工厂上班,因为工作跟他闹矛盾了怎么办

在国企工厂上班,因为工作跟他闹矛盾了怎么办,第1张

同事之间相处,基本的原则是:

有事说事,就事论事,求同存异,解决问题。

因为公事闹矛盾,不聪明;因为私事闹矛盾,没必要。工作关系,你们之间如果没有深交,应该只有工作问题,没有私人恩怨。

更何况,成年人的世界里,吵架解决不了问题,只会影响心情。

以后再有类似情况发生,提醒下自己:

发脾气,只是表示你的智慧或能力不足以解决你所面临的问题。

难听的话说了,难看的事办了,裂痕已经产生,接下来怎么办?

同事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可能性不大……

记住,能力越强的人越是好脾气,他们明白发脾气无法解决任何问题,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就是面对它,然后冷静地解决掉。

闹了矛盾以后,也是如此。讲一句大俗话,做人嘛,大度一点。尤其本事不大时,脾气就不要太大,否则你会很麻烦。

如果是你的错,大大方方的认,为犯错道歉,不磕碜;如果是他的错,换位思考去想,为争执抱歉,不难看。

你好!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你只是2位吵架女工的同事,个人建议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要多管闲事!

如果你是领导或者服装厂的管理层,对于“吵赢了、留下来”的女工,也要订规矩,批评或者辞退,并且你已经知道错的一方是她!她自己做错了,还要理直气壮,是个爱惹事的主!

                                   

法律分析:在厂工作因吵架被辞退,是否有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要视具体情况而确定,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在工厂没签劳动合同和厂长吵架被开除,厂里要支付当事人工资和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离职时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一次性结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管是谁先动手

扩展资料:

因为打架斗殴,你给他(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责任是推卸不了的。如果是轻微伤,你不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果造成轻伤或轻伤以上的,你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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