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劝解夫妻间的争吵?

如何劝解夫妻间的争吵?,第1张

生活中,不吵架的夫妻是不存在的。一般情况下,夫妻吵架外人是不宜涉足的,但在有些时候,没有人劝阻还真不行。往往看到有些劝架者,都是先了解吵架的过程,然后根据自己的身份,重点批评一方,准确地说是压制一方。比较流行的模式是,丈夫的家人批评丈夫,妻子的家人批评妻子,丈夫的朋友批评丈夫,妻子的朋友批评妻子,所谓“疏不间亲”,关系越近,越要批评。受批评的一方,错固然是错,就是对,这时也是不对。这样劝架,多是隔靴搔痒,“劝皮不劝心”,不过起个转转面子,给个台阶的作用。

如果你想做一个高明的劝架者,这里告诉你几手妙招。

其一,泛化错误,顺应对方。就是把个人的错误说成是人人都会有的错误,使被劝者觉得你理解他。这样能达到减缓被劝人激烈情绪的作用,你再说什么,他接受的程度就大大提高。

其二,只听不问,无为而为。因为爱面子是人的本性,谁都不愿多说自己的过错,只听不问,正是给被劝者留面子。但你不用担心,这时双方会主动向你“揭发”对方的“恶言劣迹”,你大可无为而为。

其三,心中有数,少作点评。也就是没必要点破谁是谁非。因为大凡夫妻吵架,不过是情势使然,吵的是心气,要的是面子,他们最需要的不是要你评理,而是给他们提供和好的机会,谁是谁非不重要,体面地和好才最要紧。此时不置可否,少作点评,可收无声胜有声之功。

其四,顺水推舟,激发共鸣。窍门在于被劝者诉苦,你先要表示理解,然后诉说你的苦,比他(她)还要苦。向吵架的人诉说自己的悲苦,有时比直接劝说更容易收到效果。如果没有亲身经历,不妨来点创意,善意地使用一点狡黠的手段,借题发挥,移花接木,现场剪辑你自己曾“悲苦”的经历——谎言在这时是美丽的。如此,你这个“和事佬”多半就做成了。

最后申明一点,中国人历来“劝和不劝离”,因此上述方法只适用于只是吵吵架的夫妇。如果夫妻已如参商,无可挽回,那么就祝愿他们好合好离,各自寻找新的幸福吧

夫妻之间吵架本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毕竟哪对夫妻还没有点磕磕绊绊的,但是俗话说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有什么事情都是说开了就好。夫妻是除了父母之外最亲的人,有什么样的深仇大恨能够去让自己做出后悔一辈子的事情呢。在杭州就有这样的一对夫妻,夜晚夫妻两个人吵架,再加上丈夫喝了点酒,于是情绪比较激烈,妻子一时想不开,竟然跳河想要了解,幸亏救援人员赶到,才避免了一场事故的发生。

一:不能意气用事。

人生在世,不管是遇到什么样的事情,和家人有了什么矛盾,和丈夫怎么吵架了,都不能意气用事,你的冲动会毁了多少的人,更会毁了自己的这个家庭。要想想家里面还有父母孩子在等待着你,如果说最终只能见到冷冰冰的你的时候,那是一种怎样的感受。

二:有事好好沟通。

不管是遇到什么样的事情,夫妻两个人都要好好的沟通,平心静气的说一说。要知道冲动是魔鬼,冲动之下做出的事情自己一定会后悔的。没有夫妻是不吵架的,谁家都会有点鸡毛蒜皮的事情,只要能够妥善的解决就好了。冲动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三:互相理解。

生活本来就是一地鸡毛,就看自己用什么样的态度去对待它,只要有你爱的人陪在你的身边,相信即便是有再大的困难都能够迎刃而解的。人生从来没有一帆风顺的时候,谁家的日子都是这么过的。

至亲至爱是夫妻,只有两个人心往一处使,共同为了自己的小家奋斗,生活才会越来越美好。如果说两个人一直都想着争吵的话,那么日子是很难过下去的,以后的日子还有很长,要携手一些走过。

从电视剧《心居》中的情节来看,顾磊不小心摔下楼梯导致死亡,其实就是意外身亡,跟冯晓琴本身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冯晓琴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剧中的情节来看,当时是顾磊的姐姐一直要求顾磊好好看着家里的钱,结果被门外的冯晓琴听到了,冯晓琴因此而拖着行李箱离开了,顾磊冲出去追冯晓琴,结果不小心在争执的时候摔下楼梯,而头部更是撞击到玻璃上导致了顾磊身亡。

从这次案件中来看,冯晓琴当时虽然跟顾磊产生了争执,但是冯晓琴本身是没有过错的,毕竟冯晓琴是在维护自己的行李箱,是顾磊自己并没有站稳摔下去的,这就好比一个抢劫犯在抢劫的时候,没站稳摔下去了,那么被抢劫的人还要负刑事责任吗?很显然是不需要的,所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冯晓琴是没有罪过的。

其次,当时是冯晓琴想要离开,但是被顾磊给拦住了,此时是顾磊想要限制冯晓琴的人身自由,若是此时是冯晓琴掉下去摔死了,那么顾磊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在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弄清楚到底谁才是主要责任方,而谁是次要责任方或者无责任方。

另外,在电视剧的这个情节中,还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当时是邻居家放了一块玻璃在公共区域,而顾磊摔下去的时候头部砸到了玻璃上,这才导致了意外死亡。

最后,冯晓琴也主动起诉了邻居,毕竟邻居是占用了公共空间,并且间接导致了顾磊死亡,而法院也是判定邻居赔偿冯晓琴,但是冯晓琴要求的赔偿金额仅仅为一元钱而已,毕竟她要的就是一个说法罢了,而不是真的要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1884年的德国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特征及其来源说明,仅仅是道义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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