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健身教练坑过么?

你被健身教练坑过么?,第1张

健身本是个绿色健康的行业,但随着商业健身房越来越多,教练被迫成为销售人员,负责卖课和上课,注意力也从改变会员身材演变成如何出更多的业绩。行业内几乎没有讨论过我给会员改变成什么样子,大多都在谈论哪个哪个教练一单卖了10W。更有健身房招聘信息上写着,无需经验免费7天培训就能上岗私人教练。行业内教练水平参差不齐,消费者要擦亮双眼,说的天花乱坠教练自己都毫无训练基础他能教给你什么?

想要成为合格得私人教练要懂得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营养学,生物力学和过硬的训练技术,作为教学基础。

有很多人都会有疑问,请教练有用么?毕竟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请私教是不小的投入。请一个靠谱的私教是有用的(前提是教练本人有训练基础,可以看看教练的身材来挑选教练)。

很多行业都流传这样一句话“新手好教,有经验的不好教”,健身也是如此,很多人没经过指导用自身经验模仿视频学动作(比如Keep软件)会不会受伤暂且不谈,训练一旦产生坏习惯就很不好改,很多男性新手就喜欢练平板杠铃卧推和二头弯举,恨不得一周练三次胸,导致身体比例不协调,肌肉形态不美观,不懂得合理的规划复合自己的训练计划。

健身房里70%是减脂会员,很大原因在于吃上,减脂效果好不好也在控制饮食上,如何让会员不节食挨饿的情况下,还能达到减脂效果是一个教练应有的责任。

重要的事情是无数遍,挑教练一定要找有训练基础的!!!

    被坑惨了好吗!

    话说现在这家健身房因为离家近才办的,去年刚办卡的时候就有教练找我,那时是真没钱,所以一开始就拒绝了,这次续卡又有一小子跑来搭讪,正好存了点闲钱,加之去年一年有点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今年想好好练点效果,想变得身材好一点,理想当中是这样的⤵没想到就从此一脚踏进坑里。

  这小子就叫他A吧,A给我开了260块一节,说实话这个价钱在上海的健身房私教里算是便宜的,二三线城市啥价钱我不清楚,他说一周来三次,两次他带我,还有一次他发健身计划给我自己练,买上50节练半年,保我如何如何,就此13000元刷掉了。

  没想到之后才上了一节,他就说我四肢不协调咋地咋地,推荐我买拳击课,当天在洽谈室里面缠了我半天,说实话我已经有点不高兴了,最讨厌这种引人入坑再叫人追加的,但想着已经花了这么多钱了,最好别把关系弄僵,不然影响训练效果,所以还是很克制的没发脾气。

  接下来一节课他让教练B带我上了节拳击体验课,说实话感觉还是不错的,想想就当奖励自己这么多年的工作成绩吧,改善下生活品质也好,他给我报了300元一节,我起初想买个25节,但A说要做到300元一节就要买30节,不过可以让B给我私下加几节,想想舒适堡的拳击课要800元一节,安慰下自己还算便宜,咬咬牙,买了!

      我每周找A上两节常规课,找B上一节拳击课,A提过问我要不要再加几节拉伸课,我说我没钱了,可能已经榨了我不少了,A就没说啥。但是很快妖孽的事情来了,80节课上了十七八节的时候,A跟我说他要跳槽去另外一家健身房,把常规课也全部转给了B,让B全程带我,那时就觉得心里有点疙瘩,有一次问B,A跑去别的健身房做领导,你跟他关系那么好,怎么不一起去啊,他也没明白的跟我说什么。果不其然,A走了大概一个多礼拜,B跟我说他也要走了,把我转给了现在的教练C。说实话,一节课要近300元呢,教练就这么换来换去,效果有折损不说,烧的还是我的钱,而且这家健身房常规课和私教课都是签在一起的,根本分不出来拳击课常规课分别还剩多少,C貌似也不像会带拳击课的样子,再也不相信健身教练了!

1、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法、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包括下述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3、用人单位拖欠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4、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通过劳动监察主张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并不当然废止,但是现实中有些地区允许劳动者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地区则只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来主张赔偿金。因此在实践中,劳动者还要根据所在当地的政策或者尺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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