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例5个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例5个,第1张

案例一: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三人购买刀具六把。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电话约架。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案例二: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当天晚上,小毛返回事发地点,确认大明死亡后,将大明掩埋。  

法官说法:小毛和小夏两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小毛和小夏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三:16岁的小钟是北京某中学学生,他以虚假身份信息在社交网站上注册,与未成年女性交往,多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裸照,还以将裸照发至互联网上为要挟多次侵害被害人。  

法官说法:小钟无视国法,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多次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小钟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小白是北京某中学在校生。小白的母亲早年与小白的生父离婚后一直与李某同居,多年来李某脾气不好,经常殴打小白和她的母亲。一天,在李某再次殴打小白的母亲后,小白的母亲在家中持铁锤将李某杀害。小白在明知母亲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母亲清理现场血迹。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小白主动交待了协助母亲破坏犯罪现场、毁灭犯罪证据的事实。

法官说法:小白在目睹母亲杀害李某的情况下,帮助母亲清理现场,掩盖犯罪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小白犯罪时未成年,其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小白系在其母指使下实施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小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处以刑事处罚。

案例五:小文、小宫都喜欢养宠物,尤其是外形独特、数量稀少的宠物,可以向同学炫耀,但两人都没有钱去宠物店购买。后两人经预谋,决定到宠物店偷宠物。半夜,两人携带工具以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的宠物店,盗窃了美洲鬣蜥三只、古巴变色树蜥两只、西非巨蜥一只,经鉴定,这几只宠物价值两万五千余元。  

法官说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文、小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所有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二人的具体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该二人判处了刑罚。

1、首先物业协商,业主与开发商老板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其次物业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案情 2013年9月2日,A开发公司(甲方)与B业主委员会(乙方)签订了《D小区物业用房、临时门面使用分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及小区所有门岗由乙方使用,如有收益归业主所有;小区9个临时门面由甲方使用,其9个门面收益归甲方所有;若遇物业用房,门岗和临时门面 拆迁 , 拆迁补偿 金等所有收益甲乙双方按各自50%的比例进行分配。B业主委员会签署该协议并未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或获得业主大会授权,直到2014年10月B业主委员会将协议公示,李某等业主才知晓该协议内容。原告李某等业主认为被告B业主委员会与被告A公司签署的协议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一审 法院认为,在业主撤销权纠纷中,业主享有的撤销权仅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协议是不属于业主撤销权范围的,故驳回了原告的 诉讼 请求。 二审 法院认为,本案B业主委员会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本质上是B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该协议内容显然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故判决予以撤销。 分歧 物权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就业主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而言,单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应该是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就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重大事项而作出的决定。然而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新情况发生,使得对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的理解出现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A公司系D小区的开发商,并非小区业主委员会,故A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业主撤销权纠纷中,业主享有的撤销权仅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就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而本案原告李某等请求法院撤销的内容是被告B业主委员会与被告A公司签署的协议。因本案中协议仅仅是被告B业主委员会签署的一项合同,而并非被告B业主委员会就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所作出的决定,因而并不属于业主撤销权适用的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定职责要准确理解,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对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法律赋予业委会的职责是有限的,除非业主大会有授权,业委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重大现实影响的决定,因为业委会本质上仅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就本案而言,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设施收益分配协议本质上是业主委员会就小区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该协议的签订程序违反法律,或内容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则其应属于业主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评析 业委会私自签订收益分配协议业主可行使撤销权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即协议是D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作出决定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如果协议内容侵害业主权益,则其应属于业主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1、业主撤销权的特性 1)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该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由人民法院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业主撤销权不属于传统民法所指的形成权。 2)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 等,在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3)也是最具有实践意义的一点,业主撤销权与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的 债权人撤销权 、 合同撤销 权相比,也有其特殊之处。因为业主撤销权属于集体成员撤销权之一,是集体成员中的个体或部分个体对侵害其权益的集体决定进行抗辩的一种方式。物权法设立业主撤销权,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2、业主撤销权范围的界定 1)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虽然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在某些地区产生,但作为专门术语出现在法律文本中却始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 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并未对业主委员会予以正面界定,厘清业主委员会的内涵和外延,但在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2007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删除了上述规定,改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于物权法以及相关配套 法规 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地位并未明确,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物业管理条例》在修订后虽然未明确使用“执行机构”的表达方式界定业主委员会,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在第十五条也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范围。据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是本建筑物或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行使管理小区的职责。 2)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3、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协议应被撤销 从上文的分析应当看到,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职权是有限的,除了业主大会所授予的职权之外,业主委员会无权就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对物权法中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的准确理解是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关键。 具体到本案而言,如果简单地认为只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就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作出决议侵害业主权益的,才是业主行使撤销权的客体,则属于对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的理解过于机械和狭隘。本案中协议理应被撤销,理由如下: 1、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的立法精神,本案中D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小区开发商A公司签署的协议,是B业主委员会就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做出决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关于物业设施收益的分配协议,在本质上是小区业主委员会针对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作出的决定,亦即该收益分配协议虽然表面上是双方就小区物业用房收益分配的合同,但是如果该协议内容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则其应属于业主撤销权适用的范围。 2、小区内物业用房、临时门面的使用关乎业主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协议中拆迁补偿金等所有收益各自50%的比例进行分配的条款明显有损业主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所涉物业用房、门岗和临时门面收益处分事宜应该属于小区业主大会才能决定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只能由小区业主大会作出决议。本案被告B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而擅自与开发商A公司签署协议的行为,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也应依法被撤销。 从以上 业主撤销权纠纷 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某些决定侵犯到了其余业主们的合法权益,业主们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该决定。在这个案例中,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没有经过所有业主表决同意,而是擅自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所以这份协议并不合法,可以依法被撤销。

(三)社会大环境的不良影响是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

众所周知,在一个人的成长中,不仅受到自身的遗传因素而且还和社会大环境有着更密切的联系。作为经验不足的他们很难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做出正确的反映和判断。

1、不良交往

社会交往对青少年社会化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绝大多数的犯罪青少年开始时并无明显犯罪动机,而是在社会交往中受到坏朋友的影响,引诱产生犯罪动机和参与犯罪的,这在偷窃、抢劫、流氓、斗殴犯罪案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对犯罪青少年的动机调查表明,26%作案的时候无明显动机,32%是由于朋友的怂恿、“激将”而“犯罪”,不良朋友间的影响、感染、怂恿不仅可以形成犯罪的直接动机,还往往对犯罪动机起着强化作用,若几个犯罪青少年纠集在一起活动,就会互相壮胆,增强犯罪的安全感,减轻罪恶感,认为许多人一起干犯罪活动就安全得多,不良交往不仅导致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增加,而且促使犯罪情节、手段和后果变得更加复杂、严重使一些人从犯罪的“单面手”转变成“多面手”,从单干发展到结伙,打手和扒手配合、男流氓和女流氓鬼混、赌博和保镖搭档等,这些犯罪分子互相传授犯罪知识、交流犯罪经验,使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呈现犯罪的团体化和智能化趋势,后果越来越严重,导致许多恶性案件的发生。

2、校园周边环境恶劣

许多中小学分布在城乡结合处,也有许多高校分布在“城中村”周边;随着这些学校学生校外租房的逐渐增多,逐渐形成了以学生租住为主的村子,人们形象地称为“学生村”,这些地方,周边社会治安环境复杂、交通秩序混乱、人员素质不一、流氓强盗横行、矛盾纠纷不断,以大欺小、强行勒索、抢劫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加之违规摊点、发廊、台球室、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盘踞周围,对学生是一种诱惑,更是一种威胁,严重影响了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一些社会丑恶现象更是成了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另外,学生在校外租房约束不够,容易放松自己,看录像、玩游戏、喝酒、彻夜不归,交友不良,很容易走上邪路。

3、社会上各种封建迷信和恶劣风气

各种音像制品、图书资料、游戏、网络中文化垃圾的信息传播,加重了不良社会环境氛围,并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土壤,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日益发达在人们社会化方面的影响日益突出,这种影响表现出形式的多样性、内容的丰富性和受众的广泛性、对人的价值观念的导向性机器行为活动的暗示性,青少年自制力较弱,尤其14岁、18岁左右,是人生的两次转型期,此时大部分学生在读初高中,容易受到反动、荒诞的**、录像、书刊、、VCD影响往往感情冲动做出一些犯罪的勾当,一些出版社和不法分子甚至被利益冲昏头脑,用精神鸦片毒害青少年,使他们迷恋其中,在客观条件制约下,青少年释放精神压力和渴望求知、交友及休闲娱乐的心理需求未能得到及时和交好的满足,使得一些青少年留恋于网络虚拟世界,乐此不疲地从中寻求心理解压与平衡,进而逐渐从喜爱到以来到沉溺而不可自拔。近年来,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场所反映出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危害青少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更是令社会各界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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