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有: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入住率超过30%;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程序有: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由居委会交筹备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审议表决章程与管理规约,点票宣布结果。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法律分析
按照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一、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二、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常为五到十一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二、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三、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四、品行端正无劣迹;五、热心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各位业主:
为了维护xxx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社区党委、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成立xxx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2010年4月16日,居民代表会议表通过的《xxx小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选举办法》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大会形式举行。
二、xx小区业主代表实行推荐或等额选举。
三、业主代表的资格:1、具有业主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等;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所代表区域业主意愿和问题;5、品行端正,无劣迹。
四、业主代表名额的设定。xxx小区内共xx幢住宅楼,以幢为选举单位产生业主代表人,每幢产生业主代表2人,共产生住宅楼业主代表x人;xx社区办公楼为独立产权,由社区党委派出3人做为业主代表,只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本次选举共产生xx名业主代表。
五、投票权数的确定:每套住宅为1票。
六、业主代表选举投票时间为xxx9:00至15:30。业主收到通知后按时前往社区二楼会议室进行现场投票。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前往参加投票的业主将视为自动弃权。各楼具体投票选举时间另行通知。
七、从事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工作的业主不能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但可以做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只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
八、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候选人将在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
九、xx业主代表选举工作由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主持,接受道义街道党工委、xx社区和公证小组的全程监督指导。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参考资料:
方法如下:
1、以辽宁省为例,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交付首位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四)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3、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申请。
4、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或者申请后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其及时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
扩展资料:
1、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决议;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符合备案条件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后十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强项,但是往往在实际工作当中却存在着太多的能力重叠现象,所以大家既然已经被大部分业主推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最为关键的要有一颗为小区业主服务的热心。目前绝大多数“业主委员会委员”都是“兼职”,在工作中没有那种给人家打工的压力,但是同时也缺乏一种工作的动力。所以说要真正的做好很不容易。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很多是“吃力不讨好”的典型问题,比如说:有的业主要改变房屋主体格局(特别是对建筑外墙、承重墙、公共设施……),不遵守小区“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例如:对于小区绿地随意践踏、停放车辆不遵守规定……,本来这些问题已经在购房合同上明确说明不可以(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却总会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侵占别人的利益。 这一小部分人在物业管理上往往只能是“睁一只眼睛闭一只眼睛”,因为小区物业公司虽然有管理权利,但是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权利,而且在实际工作当中许多问题又都是小问题,比如说:侵占小区消防通道占位停车不听劝阻,随意破坏小区公共卫生等等行为,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家不屑一顾,物业公司不制止则又看着小区其他业主的权利在随意践踏。所以许多物业公司真得很盼望小区“业主委员会”早日成立,通过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的相互合作提高整个小区的管理水平和小区全体业主财产的保值增值,良好的居住环境是广大业主最切身的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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