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单位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要立即要求其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盖有公章),否则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即使形势逼人,被迫办理离职手续,也要留下办理离职手续的书面材料。
二、在办理离职后的次日一定要找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做录音。
三、用快递的形式向用人单位发送索取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并保存好回执。
四、单位没有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之前一定要每天准时上下班。并要杜绝工作失误,防止用人单位找其它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进入公司,应立即拨打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请求他们来解决。即使最终未进入单位,劳动监察大队也有了立案记录,以后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可以此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
五、在最短的时间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做到以上五点,用人单位就很难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了,并且劳动者可以借此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金。
就我个人而言,如果跟领导吵架,该不该选择辞职不干?我的答案是:视情况而定,有些人跟领导吵架之后,觉得在公司地位不保,或者跟领导吵架也是意见不合,待在公司也是没有必要了,索性会辞职,有些人跟领导吵架对他没什么影响,只是去争论问题,只要领导不辞退,基本上这些人都会选择继续干下去,因为每个人心态和看问题的方式不同。
先说说辞职的人,跟领导吵架确实是一件不好的事,毕竟领导就是公司当家之主,自己来公司就是给领导打工的,跟领导吵架明摆着就是不懂味,说明也没有给领导台阶下,跟领导吵架无非就是意见不合,工作方面问题,脾气性格的问题,如果遇到这些情况的发生,加上有些人心态不好的话,那么肯定是会选择辞职的,这些人会觉得呆在公司也是耗时间,毕竟跟领导吵架说明闹掰了,这日后开展工作也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你在领导心中的印象也变差了,索性选择辞职就是最好的选择。
再来说说不辞职的人,不辞职的人就心态非常好,哪怕跟领导吵架,也不会选择辞职不干,这些人内心足够强大,觉得跟领导吵架没什么,虽然是领导,但也不是无缘无故的去吵架,既然吵架了也是有原因的,不会觉得跟领导吵架之后就无法开展工作,还是按部就班的做着自己的事,只要领导不辞退这些人,这些人就会一直在公司工作,因为这些人处事的方式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这些人会更加理性一点。
所以,如果跟领导吵架,选择辞职不干还是继续干着完全因人而异,心态不好且承受能力弱的人,肯定会辞职的,内心强大脸皮厚且无所畏惧的人,会选择继续工作的。
一、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 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
三、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就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方式,如果是私企,你是和老板闹了矛盾,那我建议赶快离职吧。毕竟公司是人家的,你永远没有更多的话语权,你永远处于劣势,早晚有一天会给你穿上小鞋。甚至有些领导会制造各种苦难和矛盾赶走你,与其那样,不如自己主动离开。尽快的调整自己,增强自己的执行力,创新力,实践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按照领导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单位的目标和企业的方向,做出一些可以借看得见的业绩来,重新获得领导的信任。
如果自己估计能力不足,或者这种矛盾会长期存在,并且这种长期存在,对自己的发展,对自己的进步确实极为不利,那在恰当的时候也可以选择离开。但如果矛盾很大,已经公开化,影响很恶劣。可能确实要评估一下自己的选择了。若是企业规模比较大,制度规则比较健全,即使领导对你有意见,也不可能轻而易举影响到你的未来发展,这样还是可以考虑留下来。但若是企业规模比较小,就那么几个人,并且公司管理基本上是“人治”,那就建议走人吧。当然,或许也没有必要过于着急走,看看形势。一个领导与你发生矛盾,若是准备给你穿小鞋,也需要找个理由与时机。
如果是在外企,外企制度很严明,看个人能力居多,即使和直接领导闹了小矛盾,只要你有工作能力和价值,可以不用辞职的。如果是国企或是事业单位,领导没有辞退你的权利,你可以申请换岗。但总的来说,最好是不要和自己的直接领导闹矛盾,因为毕竟你受人家管理,穿小鞋是难免的。还可能会故意针对,会让你感受到不舒服的,如果有好的单位,就大胆的辞职吧。
劳动者想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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