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吐槽长沙一饭店菜价贵,游客:能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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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价格法则,商家有权根据成本与市场情况自主定价。如果价格高但还有消费者购买,从市场规律上讲也无不妥。但是,销售主体对定价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不应过度利用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的无奈进行钻空子。

2 528元一桌八个菜仅一个荤菜,从价格与消费者的预期与接受度来看显然偏高。虽然价格标明,但消费者在实际消费前难以判断具体的性价比,这反映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游客的吐槽也显示这显然超出了许多人的预期与接受范围。

3 相关管理部门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必要履行一定监管与指导责任。不能简单因为价格标明就视而不见,应该从保护消费者与公平交易的角度判断定价的合理性,避免利用信息不对称与市场独占地位进行过度定价。

4 商家可以根据成本与市场情况合理定价以获利,但也需同时考虑社会责任与公信力。过高的价格很容易激怒消费者,导致口碑与关注度的下降。这在新媒体时代更加容易产生严重后果。所以,周全的商家在定价时需尽量达成与消费者的预期与价值相匹配,这有利于长期发展。

综上,虽然商家有权根据市场定价,但是也需考虑消费者感受和社会责任。相关监管部门更加需要履行职责,避免价格失衡现象的产生与恶化。明码标价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消费者与社会的承受能力随意定价,这会损害商誉与信任,并引发消费者的强烈不满,这无益于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国有源远流长的饮食文化,全国各地的餐饮风味也各有不同。我们到饭店点餐,可以先咨询了解饭菜品味,或事先告知服务员自己适宜口味,放什么不放什么。而不是上菜后才觉得不适合自己,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吃霸王餐。

如今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很多人的钱袋子也鼓了起来,朋友聚会都会选择到餐馆聚会…可是有些人他们却没跟上时代文明建设的精神步伐,随身携带痞子气,仿佛地球都得围着他们转一样,要不然就出言羞辱和恐吓…

说到“辣”,很多人第一时间会想到川菜,其实有一个菜系比川菜还要辣,这个菜系就是“湘菜”。有懂行的人总结:川菜的辣椒都要经过各种方式处理,而湘菜则是辣得直接、辣得凶狠、辣得痛快!不能吃辣的人,千万不要轻易尝试湘菜。

饭店服务员拒绝后,男子甩杯而走。“就算你不同意免单,那我也要强行免单”,男子语气凶狠气势冲冲。女服务员被吓到手抖,根本就不敢阻拦,只能眼睁睁看着男子带领着几个朋友大摇大摆扬长而去。

黑衣男子这个时候可以看到演技已经上来了,“你这还是赚钱重要啊”,接着就将边上的小碗直接摔在地上,一声刺耳的碰瓷声在现场响了起来,服务员已经被吓懵了。

同桌的伙伴已经开始用手示意别太过分了,“行了行了”,男子这个时候已经上头了,直接招呼着同桌的人走了。身为服务员的女孩子只能站在一边看着男子和同伴一个个离开,接下来罚款和清扫工作也是要她们进行,这一幕表露了服务人员的心酸。

对于这样的情况,服务员应该及时申请经理或老板,店方应该及时报警,不能让吃霸王餐的人这么豪横,这么理直气壮的撒手就走,这也太便宜这些嚣张狂妄之人了。

酒席禁忌

《礼记》中写道:“夫礼之初,始诸饮食”。“三礼”中很多地方都提到祭祀中的酒和食物。在长沙县,坐席的方向、箸匙的排列、上菜的次序……都体现着“礼”,并渐渐形成一些约定俗成的酒席禁忌。

如吃饭时,忌用筷子敲碗。旧俗认为,乞丐才敲着空碗,挨家挨户乞讨。因此,从小就教育孩子,吃饭前或吃饭时,切不可用筷敲碗,否则会被长辈严加喝斥。大人当然更不能这样。端碗的手势也很有讲究,不能五个手指都托在碗底,手心朝上。因为乞丐要饭的姿势就是这样,所以被视为端碗的禁忌。如果吃饭时要离开饭桌,千万不能将筷子竖插在饭粒中。按旧时习俗,祭祀亡灵才会把筷子直接竖插在饭中,平常吃饭自然会忌讳。还有,两只筷子不能分别放在杯子两侧,有“快(筷)分开”的谐音,不利于家人感情。

旧时,吃饭是件严肃的正事,有“食不语”之说,如果有事商谈,忌讳提到伤、亡、病、灾、祸等凶事。同时,也不允许吃饭时照镜子、干活、玩耍等,认为是对食物的不敬。

长沙县有“小孩剩碗底,长大娶麻妻”“吃不光,好生疮”等说法,并认为“作践谷物,必遭雷击”。所以大人要求孩子从小就不能剩饭,吃多少盛多少,如果小孩剩饭了大人也要吃掉;大人剩饭,会被认为家教不好,从小没有好好教育。

招待客人吃饭,主人忌提前离席,要始终陪坐,以免客人吃得不安心。给客人盛饭,忌勺子往外翻。一种说法是,牢房内给犯人盛饭时候才会勺子外翻;另有一种说法,是为了避免财水外流。同时,忌未吃完饭就将空碗碟收走,忌席未散就抹桌扫地,这都是“赶客”的行为。

第六碗菜——出鱼(愚)

看到谁说话、做事不得体,北方人讲“你真蠢”、“傻鳖”,而在长沙,会讲“第六碗菜——出鱼(愚)”。因此,“第六碗菜——出鱼”成了讥人的特定口语。酒桌上,人们会认为第六碗菜出鱼是对客人不恭敬,还有人在饭店吃饭时,因为第六碗菜出了鱼而大发雷霆,拒绝买单。

关于出鱼的礼仪,清嘉庆《长沙县志·风土记》记载:“湖湘间宾客宴集,供鱼清羹,则众皆退;用五簋者皆数十年前事。士大夫宴客,珍错交罗,竞为丰腆,有一食至费数金者,而婚葬为尤甚。”

由此可看出,湖湘人家请客,只要鱼端上了桌,就可以散席了,即“鱼到酒止”。凡置办婚丧嫁娶的酒席,一般第六道菜上鱼,之后,人们便不再伸筷,尽兴散席。旧时,甚至有贫苦人家做一条木鱼,在宴请宾朋时,作为最后一道“菜”端上桌,表示宴席结束。当然,特别富裕的人家不讲究第六道菜出鱼。

据说,湘军打下南京后,那些功臣猛士除在乡间置田地买小妾外,更纷纷在长沙建造公馆。长沙城区青石桥(今解放路)之东的柑子园、之南的东茅街等处,过去是茅草丛生的荒地,也成了闹市,饮宴游赏、大吃大喝之风渐渐盛行于市井,浸*民间。那时,酒席上的菜肴早已过八碗、十六碗。酒桌越来越大,摆满大盘大盏的鸡鸭鱼肉,为了方便挟菜,还出现了一尺多长的筷子。此时,鱼在长沙的餐饮习俗仍是最后一道出的菜。若第六道菜出鱼,就是举止失当,让客人不敢再伸筷子,出主人的洋相了。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如果人们在第六道菜出鱼,就变成出“愚”,用现在的长沙话来说,就是“出宝”,有了骂人的意思。

现在,知道第六道菜出鱼的典故的人已经不多。但在长沙县乡村,仍有人固守“鱼到酒止”的旧例。

  劳动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有欠条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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