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调整和确定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和分配标准等工资事项的基本形式。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大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行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在劳动密集型区域和行业建立企业方组织,协调、帮助和指导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职工方应当确定各自的协商代表。
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并为奇数,每方三至九人,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中女职工、劳务派遣工、残疾职工、少数民族职工、农民工凡是占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八以上的,应当有协商代表。第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第十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也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举产生。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
协商代表产生后三日内应在本企业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企业方协商代表担任。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各自聘请一至两名相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协商顾问可以参加协商,为本方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三)及时向本方通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接受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企业方和职工方均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条件。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视为正常劳动。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工资集体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协商代表任期结束。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协商代表本人意见,如协商代表本人不同意,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协商处理。第十六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有权进行更换,也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举更换。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企业,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方协商代表。
法律分析: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
第七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法律主观:
一、有限公司是否签订集体合同
不是必须的,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二、集体协商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吗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澈行为。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的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三、订立专项集体合同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我知道的国有企业及央企一般都签订,私企签订的不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者一方代表主体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也可委托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十条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十三条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第十四条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加入工会的10大好处:
1、工会可以教你签合同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受到处分时,工会有权提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3、单位辞退你时,应先通知工会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的做法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可以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4、单位与你有劳动争议时,工会帮你调解维权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5、工会代表你集体协商
《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6、想参与单位的大事,工会通过职代会帮你实现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7、想学点文化技术,工会帮你圆梦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诉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8、工会有各类文体活动等你参加
工会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和职工开展文体活动的需要。
9、工会通过互助帮扶助你一臂之力
工会帮扶工作时直接为广大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服务的,涉及政策咨询、生活救助、就业服务、法律援助等方方面面。
10、若工作干的出色,工会推荐你当劳模
劳动模范工作,包括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等,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 劳动合同法 》5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二、集体 合同生效 的具体时间 根据《 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生效日期自第十六日起计算;在十五日内经审核登记,劳动行政部门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代表的,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 凡未履行其法定报送程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 合同订立 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 劳动关系 、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三、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 劳动合同 。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社会保险 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1、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2、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3、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4、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51条规定的内容一般的民营企业当中是很少会发生的,因为其中提到的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大多数都是在那些国有企业当中,集体合同是由工会组织代替全体职工跟用人单位针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休假的这些进行协商以后签订的,民营企业当中不存在着工会,因此所谓的集体合同也无从谈起。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这一规定表明,除人数极少的企业无法、也无须划分选区外,企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一般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划分选区。企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都应当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单位设置状况,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也可以车间(分厂、子公司、分公司)为单位。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另外,企业的职工代表一般应当由企业基层选举单位的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企业职工代表不仅仅应当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还应按照选区分配的代表名额,并最好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以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允许有任何“当然代表”和“指定代表”。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要进行资格审查。重点了解是不是本企业职工;是不是有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经本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产生的;是否有不正当的参选行为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