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是谬误吗

爱情是谬误吗,第1张

情感是自然生成的,如果世界上除了孩子和艺术以外,还有什么纯粹的东西,那就是情感。不论你是否承认,只要情感产生了就实际存在,情感没有对错。

而爱情也是情感的一种,是没有对错之分的。爱情正像**里所说的:“因为爱搞出很多事情。”有错误的只是爱的方式,爱的行为。

胡乱翻译的,原文

这种谬误具有以下形式:

当某人操作人们的情感以使人们接受他的主张,他就犯了诉诸情感的谬误。更正式地讲,这类论证用各种的强烈情感来代替证据。如果X带来的某种情感使得人们接受X为真,因为他们“感觉X更好”,那么他就犯了诉诸情感的谬误。

这类论证在政治和现代广告中非常常见。许多政治演讲旨在激发人们的情感以便人们在情感的驱使下投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在广告领域,商用广告试图唤起情绪以影响人们购买某种产品。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演讲和广告因为缺乏真实的证据而臭名昭著。

这类推理显然是谬误。用各种策略煽动人们的感情不能作为证据。例如,一个人被激起了一股难以置信的对1+1=2的仇恨,因此爱上了1+1=3,这不能得出1+1=3是可靠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时犯这类谬误的人不明显是在支持一种观点。在许多情况下,运用这类谬误的人试图驱使人们作出某种行为,例如购买某种产品或者参与一场战争。然而,这也可能决定人们支持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问“他试图让人们支持的观点或者行为是什么?”得出判断可能需要一些工作。然而,有些情况十分明显。例如,政治领袖用充满仇恨的演讲说服他的支持者参与某种暴力活动,那么他的主张可能是“你们应该参与到这些暴力活动中来。”这个例子中,“证据”就是支持者被激起的仇恨。这种仇恨可能驱使他们接受他们应该参与这类暴力活动之一观点。又如,啤酒商可能会展示一群兴高采烈,衣着暴露的男男女女在沙滩上欢呼雀跃,豪饮啤酒。这个例子中的主张是“你应该购买这种啤酒”。“证据”是看见漂亮人士豪饮啤酒带来的兴奋。

这种谬误是非常强有力的说服手段。就像人们常说的,人类的感性大于理性。逻辑论证困难又费时,而且很少有驱使人行动的力量。这种力量解释了这类谬误为何大行其道。然而,这依然是个谬误。

平心而论,我们应当意识到运用各种策略调动情感是一项重要的技能。没有诉诸情感,通常很难促使人们采取行动或者全力以赴。例如,好教练不会在大赛之前给他的队员讲三段论,而是激发在情绪上激发,尝试“点燃”他们。这本没什么错。然而,这在论证时是不可接受的。只要一个人能清晰的分辨情绪激励和逻辑论证,他就不太可能犯这个谬误。

最后一点,许多情况下很难分辨诉诸情感和其他谬误,或者会犯多种谬误。例如,许多人身攻击与诉诸情感很相似,或者,在一些情况下,这两者同时出现。举例来说,一个领导可能会尝试激起追随者对一个人的仇恨,使他们拒绝接受那个人的言论。相同的攻击可能用作诉诸情感或者人身攻击。前者,攻击旨在使追随者有良好的心理感受拒绝某人的观点。后者,攻击旨在使追随者因为某人明显(或者构想)的人格缺陷而拒绝他的观点。

这个谬误与诉诸流行谬误相关。抛开二者的不同,他们在使人诉诸情绪。二者都使人根据自身或者他人对某种观点的看法来选择观点,而不是依据证据来选择。

另一种分辨二者的方法如下

诉诸群众

诉诸情感

从这一点看,诉诸流行因为观点被大多数人接受。诉诸情感因为个人赞成某个观点,赞成这个观点又是因为是喜欢这个观点带来的情绪感受。

这种谬误具有以下形式:

这类论证是谬误,因为使人恐惧不能成为证据。理性理由是有客观证据和逻辑支持的。感性理由则是由一些与人价值观相关却与真相无关的理由(例如由于结果带来害怕、恐惧、利益或损害)。例如,不让你的科系主任的儿子挂科可能是明智的,因为你害怕他会让你的生活变糟。然而,这不能证明他的儿子能够通过这门课程。

例:

这种谬误具有以下形式:

这个谬误背后的基本想法是在应该提出证据的地方以奉承代替。这类论证是谬误,因为奉承不是证据。这个例子非常清楚的显示这一点:“我的Bill啊,那真是一条非常好的领带。顺便一说,非常明显,一加一等于四十三。”

这种谬误具有以下形式:

这类推理是谬误,因为新奇和新事物不能使它自然正确或者比旧的东西好。下面这个例子很明显:Joe建议现在1+1应该等于3。当被问到为什么人们应该接受这点,他说他刚想到这个点子。因为它比1+1=2新,所以它更好。

这类推理因为诸多原因很吸引人。首先,“西方文化”包含了对新事物一定比旧的好这一看法非常强烈的信奉。其次,进步观念(好像部分来自进化概念)暗示新事物将比旧事物更高级。第三,媒体广告经常释放新一定比旧好的信息。因为这三点因素(以及其他的),人们经常接受新事物(想法、产品、概念等)一定更好。因此,新奇多少是个常见的谬误,特别是在广告界。

比起假定新事物比旧事物好,也不应该假定旧事物一定比新事物好(参加诉诸传统)。事物的年龄通常对它的质量和正确性没有影响。

显然,年龄在某些情况下有影响。例如,如果一个人推断他放了一个天的牛奶比他放了两个月的牛奶好,他没有犯诉诸新潮的谬误。这是因为,这个例子中,事物的新旧关系到它的质量。因此,只有当事物的新旧,就其本身而言,与主张无关时,才犯了这个谬误。

当某人在论证中用博取同情的言论代替证据他就犯了诉诸同情的谬误。这种谬误具有以下形式:

因为同情不能作为证据,所以这类推理是错误的。这个例子非常清晰的展示了这一点:“你必须接受1+1=46,毕竟我快死了……”虽然你可能会同情我,因为我快死了,但这很难证明我的断言为真。

这个谬误和结果至上谬误不同。在结果至上谬误中,某人会用某种信念产生的影响来代替证据。在诉诸同情谬误中,同情和关心被用来代替证据。

值得注意,某些情况下证据也会博得同情。在这类例子中,同情这一感受仍然不是证据。这是一个列子:

教授:“Bill,你错过了中期考试。”

Bill:“我知道。我认为你应该让我补考。”

教授:“为什么?”

Bill:“因为我在来参加考试的路上被一辆卡车撞了。因为我的腿骨折了,我不得不去急诊室,所以我觉得我应该获得一次补考的机会。”

教授:“关于你的腿,我很难过Bill。你当然可以补考。”

上面这个例子没有包含谬论。虽然教授的确对Bill表示难过,但是他合理地接受Bill关于他应该补考的说明。毕竟,被卡车撞了是缺席考试的一个合理的理由。

例:

这种谬误具有以下形式:

这个谬误的基本思想是:一个断言被信以为真仅仅因为大多数人偏向于这个断言。更正式地说,大多数人对某个断言有好感的事实代替了对这个断言切实的证据。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大多数人赞同某个观点就接受这个观点,那么他就犯了这个谬误。

把大多数人的赞同作为观点的证据显然十分荒谬。例如,假设一个经验丰富的演说家让大多数人都确信1+1=3。尽管大多数人赞同,我们没有合理的理由接受这一观点。毕竟,赞同不能代替数学证明。曾经,人们赞同“世界是平的”、“速度超过25英里人们就不能存活”、“太阳围着地球转”,但是这些观点都被证明是错的。

这类论证十分常见并且是十分有效的说服手段。许数人倾向于顺从多数人的观点,因此“大多数人接受这个观点”常常是一个有效的说服一个人接受某个观点的方法。广告人常常使用这个策略,他们企图通过声明每个人都使用和喜爱他们的产品来兜售商品。他们希望人们接受别人的赞美是购买这个商品的好理由。

这个谬误容易和诉诸信念和诉诸习惯混淆。然而,在诉诸群众谬误中诉诸的是大多数人赞同某一观点这一事实。在诉诸信念谬误中,诉诸的是大多数人相信某一观点这一事实。而在诉诸习惯谬误中,诉诸的许多人都这么做这一事实。

这一谬误与诉诸情感谬误节紧密相连,就像在那一节讨论过的那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逻辑谬误:

稻草人谬误(Straw man):将对手的观点过分简化或者歪曲,使其更易于攻击。

滑坡谬误(Slippery slope):认为某种事件或行动会导致不可预测的灾难性后果。

因果混淆谬误(Correlation /= Causation):仅仅因为两个事件同时发生就认为其中一个事件导致了另一个事件,而实际上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影响这两个事件。

诉诸情感谬误(Ad hominem):攻击个人的品格、情感或立场,而不是对其观点进行逻辑辩论。

否定前件谬误(Fallacy of Denying the Antecedent):认为如果一个条件为真,则其前件一定为真,以此来反驳对方的观点。

诉诸权威谬误(Ad verecundiam):过度依赖个人或团体的观点或经验,而没有进行充分的逻辑分析和推理。

虚假选择谬误(False Dichotomy):将某个观点或行动与其他所有可能的观点或行动都进行了比较,忽略了其他可能的选择。

幸存者偏差谬误(Survivorship bias):忽略了某个事件中失败或失踪的部分,而只关注成功或幸存的部分。

集合大小谬误(Fallacy of the Collection Size):认为因为一个集合中的某个元素很多,所以这个集合本身就更好或更正确。

转移话题谬误(Fallacy of Misplaced Concreteness):将注意力从真正的问题上转移开,通过讨论其他看似具体但实际上不相关的问题来干扰对话。

诉诸情感论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诉诸恐惧:某事会产生某种可怕的后果,因此我们应该反对某事或接受预防某事的建议。

2、诉诸厌恶:某事令人恶人,因此是不对的。

3、诉诸仇恨:某事有些令人不愉快的相关经验,因此不该支持某事。

4、诉诸谄媚:奉承与谄媚他人,冀使其支持自己的观点。

5、诉诸怜悯:挑起对方的同情与愧疚,以博取他人支持自己的想法。

6、诉诸荒谬:主张对方的说词荒谬、可笑、幽默,因而该说法不值得接受。

7、诉诸自然:某个现象很自然,因而是可取的;或主张某个现象不自然,因而是不可取的。

8、诉诸新潮:宣称某事物最新、最符合时代潮流,以吸引他人接受。

9、非我所创:某观念或知识是由外人所创造,而对其不信任或低估其价值。

10、是我所创:某观念或知识是由自己人所创造,而对其不信任或低估其价值。

诉诸情感(appeal to emotion)是一种非形式谬误,系指借由操纵人们的情感,而非有效的逻辑,以求赢得争论的论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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