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种逻辑推理的谬误

25种逻辑推理的谬误,第1张

“ 发明千千万,起点是一问。禽兽不如人,过在不会问 。”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的这句话,深刻地点出了提问的重要性。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提问,结果就是问了半天、却得不到他人的积极回应,让谈话变得像是警察审问犯人一样痛苦不堪。

提出的问题会难以获得响应,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提问缺乏逻辑。所谓逻辑,指的就是抽象思维的规律。掌握了逻辑,提问与对话才会拥有条理性,从而能够更顺畅的进行下去。

在了解如何有逻辑地提问之前,首先需要懂得的是我们容易犯下哪些逻辑错误。一般来说,谈话中最常见的逻辑错误包括以下九种:

1事后归因。

2无法推导。

3转移话题。

4人身攻击。

5循环论证。

6诉诸怜悯。

7滑坡谬误

8类比失当。

9两难推理。

事后归因谬误,就是指在事情发生以后(通常是不好的事情),简单地将其与此前发生的事联系起来,并认定两者之间有着因果关系的逻辑谬误。

比如发现钱包掉了,就认定是因为早上出门看到了乌鸦、触了霉头;比如悬疑片里犯人揭晓之时,头头是道地说些“我早就知道某某很可疑了”之类的话,都是典型的事后归因谬误。

无法推导,简单来说就是命题与结论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性。

例:福利系统的弊端已经泛滥成灾,我们唯一的选择就是将这一制度全部废除。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命题的福利系统弊端已泛滥成灾,并不能必然导出唯一选择是将福利制度全部废除的结论。在这里犯的逻辑错误就是无法推导。

所谓的转移话题就是在面对难以启齿、难以解释的话题时,有意识地用其他话题来模糊讨论的焦点的做法。

例:在被市民代表质疑乱罚款问题时,警方发言人表示“罚款不是目的,严格执法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这个例子里,警方发言人就采取了转移焦点的做法,试图将乱罚款模糊为严格执法。

人身攻击就是攻击对方人格、态度、立场、地位、处境而不是就事论事的方法,试图在争辩中占据上风。

常见的人身攻击方式,包括言语毁谤、攻击对方的动机及立场、反唇相讥等等。

例:你是石油公司的员工,你当然要声称全球变暖是假的。

循环论证,指的就是前提与结论互为因果关系,结果就是绕了半天圈子,却什么都没真正讲明白。

例:为什么有鸡?因为蛋会孵出鸡。

为什么有蛋?因为鸡会生蛋。

诉诸怜悯就是指试图通过唤起听者怜悯心的方式来使结论获得认可。

例:建筑师不用对大楼的倒塌负责。他女儿和人私奔了,儿子自杀身亡,老婆又跑了。

滑坡谬误指的是结论依赖所谓的连锁反应链,但没充足理由认为连锁反应会实际发生。

例:为什么要反对用动物做实验?

“因为用动物进行试验,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如果不尊重生命,人们就会容忍残忍的战争,对吗?战争一旦爆发,人类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对吗?人类的生命受到威胁,地球变成了战场,不就是世界末日吗?所以,为了避免人类走向世界末日,请立即宣布用动物做实验为非法行为。”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滑坡谬误就是在每一步推导时都过分夸大可能产生的后果,从而在最后得出非常夸张的结论。

类比失当与无法推导有异曲同工之处,它指的是类比并未强到足以支持结论。

例:枪支和铁锤一样,都可以成为杀人工具。为何只禁止枪支,却不禁止铁锤呢?

上例就是简单地将枪支和铁锤都可以成为杀人工具这一点进行类比,却忽略了两者的危险性相差甚大。

两难推理就是刻意提出两种都不太可能被人接受的选择当做仅有的选择。

例:或者你给我买一件貂皮大衣或者让我在冬天冻死。

面对上面这种两难推理的时候,重要的是不要掉入了对方的圈套,而要试着找出第三种选择。以上例来说,比如说就可以回答“家里有暖气,不用买貂皮大衣也不会冻死的。”

懂得了九种常见的逻辑谬误之后,我们就可以有意识地规避谈话中的逻辑陷阱了。接下来需要学习的,就是要学会有逻辑地提问,我们所必须具备哪些能力了。

(待续)

人身攻击 ad hominem

人身攻击,或者诉诸人身,来自于拉丁语 argumentum ad hominem,或者简化为ad hominem,Ad在拉丁语中有against, to, towards的意思,Hominem也就是人,所以ad hominem直译为”对人”。人身攻击谬误是指在驳斥某人的观点是,忽略论证本身,通过攻击对手的性格或个人特征,试图让人相信对方不值得信赖,从而达到破坏他们的论点的目的。人身攻击可以采取公开攻击,或者巧妙地对对方的性格或个人属性提出质疑,以此来抹黑他们的论点。 指向讨论问题的人,而不是问题本身,也就是“对人不对事”。

政治人物会在政治宣传或公众活动中,比较经常使用人身攻击,以获取比对手更优越的地位,或者会用以抵御对手及他人对自己的批评,很多时候,这种人身攻击会以将对手贴上「不可信赖」、「缺乏诚信」等标签来进行。

以下是诉诸人身谬误的几个例子:

比如说,某人提出了一个更公平的税收制度的论点,并且提出了令人信服的案例,另外一个人询问观众我们是否应该相信一个未婚、曾经被捕、闻起来有点奇怪的女人的任何话。

胡乱翻译的,原文

这种谬误具有以下形式:

当某人操作人们的情感以使人们接受他的主张,他就犯了诉诸情感的谬误。更正式地讲,这类论证用各种的强烈情感来代替证据。如果X带来的某种情感使得人们接受X为真,因为他们“感觉X更好”,那么他就犯了诉诸情感的谬误。

这类论证在政治和现代广告中非常常见。许多政治演讲旨在激发人们的情感以便人们在情感的驱使下投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在广告领域,商用广告试图唤起情绪以影响人们购买某种产品。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演讲和广告因为缺乏真实的证据而臭名昭著。

这类推理显然是谬误。用各种策略煽动人们的感情不能作为证据。例如,一个人被激起了一股难以置信的对1+1=2的仇恨,因此爱上了1+1=3,这不能得出1+1=3是可靠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时犯这类谬误的人不明显是在支持一种观点。在许多情况下,运用这类谬误的人试图驱使人们作出某种行为,例如购买某种产品或者参与一场战争。然而,这也可能决定人们支持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问“他试图让人们支持的观点或者行为是什么?”得出判断可能需要一些工作。然而,有些情况十分明显。例如,政治领袖用充满仇恨的演讲说服他的支持者参与某种暴力活动,那么他的主张可能是“你们应该参与到这些暴力活动中来。”这个例子中,“证据”就是支持者被激起的仇恨。这种仇恨可能驱使他们接受他们应该参与这类暴力活动之一观点。又如,啤酒商可能会展示一群兴高采烈,衣着暴露的男男女女在沙滩上欢呼雀跃,豪饮啤酒。这个例子中的主张是“你应该购买这种啤酒”。“证据”是看见漂亮人士豪饮啤酒带来的兴奋。

这种谬误是非常强有力的说服手段。就像人们常说的,人类的感性大于理性。逻辑论证困难又费时,而且很少有驱使人行动的力量。这种力量解释了这类谬误为何大行其道。然而,这依然是个谬误。

平心而论,我们应当意识到运用各种策略调动情感是一项重要的技能。没有诉诸情感,通常很难促使人们采取行动或者全力以赴。例如,好教练不会在大赛之前给他的队员讲三段论,而是激发在情绪上激发,尝试“点燃”他们。这本没什么错。然而,这在论证时是不可接受的。只要一个人能清晰的分辨情绪激励和逻辑论证,他就不太可能犯这个谬误。

最后一点,许多情况下很难分辨诉诸情感和其他谬误,或者会犯多种谬误。例如,许多人身攻击与诉诸情感很相似,或者,在一些情况下,这两者同时出现。举例来说,一个领导可能会尝试激起追随者对一个人的仇恨,使他们拒绝接受那个人的言论。相同的攻击可能用作诉诸情感或者人身攻击。前者,攻击旨在使追随者有良好的心理感受拒绝某人的观点。后者,攻击旨在使追随者因为某人明显(或者构想)的人格缺陷而拒绝他的观点。

这个谬误与诉诸流行谬误相关。抛开二者的不同,他们在使人诉诸情绪。二者都使人根据自身或者他人对某种观点的看法来选择观点,而不是依据证据来选择。

另一种分辨二者的方法如下

诉诸群众

诉诸情感

从这一点看,诉诸流行因为观点被大多数人接受。诉诸情感因为个人赞成某个观点,赞成这个观点又是因为是喜欢这个观点带来的情绪感受。

这种谬误具有以下形式:

这类论证是谬误,因为使人恐惧不能成为证据。理性理由是有客观证据和逻辑支持的。感性理由则是由一些与人价值观相关却与真相无关的理由(例如由于结果带来害怕、恐惧、利益或损害)。例如,不让你的科系主任的儿子挂科可能是明智的,因为你害怕他会让你的生活变糟。然而,这不能证明他的儿子能够通过这门课程。

例:

这种谬误具有以下形式:

这个谬误背后的基本想法是在应该提出证据的地方以奉承代替。这类论证是谬误,因为奉承不是证据。这个例子非常清楚的显示这一点:“我的Bill啊,那真是一条非常好的领带。顺便一说,非常明显,一加一等于四十三。”

这种谬误具有以下形式:

这类推理是谬误,因为新奇和新事物不能使它自然正确或者比旧的东西好。下面这个例子很明显:Joe建议现在1+1应该等于3。当被问到为什么人们应该接受这点,他说他刚想到这个点子。因为它比1+1=2新,所以它更好。

这类推理因为诸多原因很吸引人。首先,“西方文化”包含了对新事物一定比旧的好这一看法非常强烈的信奉。其次,进步观念(好像部分来自进化概念)暗示新事物将比旧事物更高级。第三,媒体广告经常释放新一定比旧好的信息。因为这三点因素(以及其他的),人们经常接受新事物(想法、产品、概念等)一定更好。因此,新奇多少是个常见的谬误,特别是在广告界。

比起假定新事物比旧事物好,也不应该假定旧事物一定比新事物好(参加诉诸传统)。事物的年龄通常对它的质量和正确性没有影响。

显然,年龄在某些情况下有影响。例如,如果一个人推断他放了一个天的牛奶比他放了两个月的牛奶好,他没有犯诉诸新潮的谬误。这是因为,这个例子中,事物的新旧关系到它的质量。因此,只有当事物的新旧,就其本身而言,与主张无关时,才犯了这个谬误。

当某人在论证中用博取同情的言论代替证据他就犯了诉诸同情的谬误。这种谬误具有以下形式:

因为同情不能作为证据,所以这类推理是错误的。这个例子非常清晰的展示了这一点:“你必须接受1+1=46,毕竟我快死了……”虽然你可能会同情我,因为我快死了,但这很难证明我的断言为真。

这个谬误和结果至上谬误不同。在结果至上谬误中,某人会用某种信念产生的影响来代替证据。在诉诸同情谬误中,同情和关心被用来代替证据。

值得注意,某些情况下证据也会博得同情。在这类例子中,同情这一感受仍然不是证据。这是一个列子:

教授:“Bill,你错过了中期考试。”

Bill:“我知道。我认为你应该让我补考。”

教授:“为什么?”

Bill:“因为我在来参加考试的路上被一辆卡车撞了。因为我的腿骨折了,我不得不去急诊室,所以我觉得我应该获得一次补考的机会。”

教授:“关于你的腿,我很难过Bill。你当然可以补考。”

上面这个例子没有包含谬论。虽然教授的确对Bill表示难过,但是他合理地接受Bill关于他应该补考的说明。毕竟,被卡车撞了是缺席考试的一个合理的理由。

例:

这种谬误具有以下形式:

这个谬误的基本思想是:一个断言被信以为真仅仅因为大多数人偏向于这个断言。更正式地说,大多数人对某个断言有好感的事实代替了对这个断言切实的证据。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大多数人赞同某个观点就接受这个观点,那么他就犯了这个谬误。

把大多数人的赞同作为观点的证据显然十分荒谬。例如,假设一个经验丰富的演说家让大多数人都确信1+1=3。尽管大多数人赞同,我们没有合理的理由接受这一观点。毕竟,赞同不能代替数学证明。曾经,人们赞同“世界是平的”、“速度超过25英里人们就不能存活”、“太阳围着地球转”,但是这些观点都被证明是错的。

这类论证十分常见并且是十分有效的说服手段。许数人倾向于顺从多数人的观点,因此“大多数人接受这个观点”常常是一个有效的说服一个人接受某个观点的方法。广告人常常使用这个策略,他们企图通过声明每个人都使用和喜爱他们的产品来兜售商品。他们希望人们接受别人的赞美是购买这个商品的好理由。

这个谬误容易和诉诸信念和诉诸习惯混淆。然而,在诉诸群众谬误中诉诸的是大多数人赞同某一观点这一事实。在诉诸信念谬误中,诉诸的是大多数人相信某一观点这一事实。而在诉诸习惯谬误中,诉诸的许多人都这么做这一事实。

这一谬误与诉诸情感谬误节紧密相连,就像在那一节讨论过的那样。

十种常见的逻辑错误是:推不出、偷换概念、偷换论题、以偏概全、机械类比、双重标准、虚假论据、错误归因、诉诸情感、滑坡谬误,除此以外,常见的逻辑错误还有人身攻击、个人怀疑、片面谬误等。

逻辑错误

逻辑错误,一般指思维过程中违反形式逻辑规律的要求和逻辑规则而产生的错误。逻辑有其自身的规律。

不管使用什么概念和命题,进行何种推理和论证,都必须遵守最基本的逻辑规律,否则,人们的思维就会出现错误。

在很多事情中,在讨论逻辑为什么是必不可少的东西的时候,有人认为哲学融化到了科学之中,还认为排中律是不能违反的。

批判性思维

谬论产生的三个来源

人际交流的目的本身在于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陈述和观点。 只要有交流,必然有不同陈述和观点的碰撞。这本来没什么奇怪的。不过,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很多陈述或者观点都是谬论。

陈述是对事实的描述,涉及到真伪。符合事实的真,否则为伪。观点是对事物的看法和推理的结论,属于‘说明性论题’。 这一点,我在介绍论题的时候已经讲过了。

谬误本身是一种骗术、误导、歪曲。不管提出谬论的人动机如何, 结果都一样:以谎言代替真理。

我们需要掌握一种利器辨别真理与谬误,避免自己上当。不过,辨别谬误并非要将所有谬论开列成清单, 然后死记硬背。 这么做既费时,也没有必要。我们需要的武器是找到谬误产生的根源,了解谬误是如何产生的。只要能够清醒地辨别谬误产生的来源,我们就可以鉴别某一陈述或者观点是否为真。

批判性思维正是这样一个可以帮助我们鉴别谬误产生来源的有力工具。

在《学会提问》这本书中,作者指出谬误通常产生于三种情况。 在介绍这些谬误来源之前,我必须指出,在这本书的英文原版中,谬误对应的英文单词是‘fallacies’在推理概念中,这个单词的本意是‘假’,相对的单词是‘truth’, 即‘真’。 这里不包含道德判断的‘对’或者‘错’。

第一,假设前提错误。以不正确的假设推理,即便推理过程没有错,结论仍然是谬论。

第二,通过使信息看起来与结论相关而实际上不相关转移视线。

第三,使用已经被证明是‘真’的结论支持自己的结论。

我先介绍批判性思维如何发现第一种谬误来源。

假设前提错,一切都错。假设前提不相关,结论没有任何支持,必定是谬误。

当我们遇到一个观点的时候,首先必须独立地判断其假设是否为真。最常见偷换概念的辩论是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

人身攻击也许是人类历史上最悠久、使用最广泛的诡辩术。‘人身攻击’一词来源于拉丁文,ad hominem; 英文为 personal attack。 很多人一看到‘人身攻击’这个词, 便见字生意认为只要在辩论中骂人或者使用负面词语描述对方就是人身攻击。其实,人身攻击是一种逻辑诡辩术。如果仅仅是谩骂,那不过是一种人格侮辱,还称不上逻辑意义上的‘人身攻击’。

而在辩论中使用人身攻击则属于逻辑犯规。根据维基百科对应的词条, 人身攻击指在讨论时针对或者提出对方的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者处境,而进行攻击或评论,并以此当作提出理据去驳斥对方的论争或者支持自己的论点的行为。人身攻击是典型的‘对人不对事’或者‘因人废言’。 在逻辑学上,以对方人身的‘是’或者‘不是’推断对方观点‘真’或者‘伪’才是‘人身攻击’的原意。在逻辑推理上,人身攻击通过鉴定对方身份‘是’与‘不是’,制造一个伪两难境地:要么为‘是’,要么为‘非’,往往使听众不自觉地堕入这种骗术设下的圈套。

不过,也有学者有不同意见。比如,香港的黄展骥先生在《“人身攻击”及其“谬误”辨析》一文中指出,人身攻击指以言语指责别人的行为;它的谬误则指论者撇开论题而今从他人的为人、处境来立论,甚至据此推翻他人原有的论点。

我个人同意维基百科的解释,在以下的介绍中,将‘人身攻击’归为逻辑形式中的一种诡辩术或者骗术。以人身攻击为出发点的辩论必然导致谬误。在逻辑学中,人身攻击属于‘不相干谬误’中的一种。

从人格上鉴定对方往往带有鉴定者自身道德判断的主观成分。以道德标准代替说话者观点或者陈述事实的真伪在中国古代那些书籍里屡见不鲜。原因之一在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泛道德特征, 因此从来没有对事不对人的说法。在这种社会,一个人的观点是否可取首先要看这个人的道德操守。比如,动不动说某某‘禽兽不如’,由此断定他的观点不值一驳。鲁迅先生在《父亲的病》这篇杂文中曾经嘲笑这种泛道德推理,有中医给鲁迅父亲开出的药方中,有蟋蟀作药引,并特地注明‘要原配, 即本在一巢中者’。 鲁迅先生由此幽默地说,好像蟋蟀也要有贞节;不然,连入药的资格都没有。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以对方人格、动机、态度或者其他不相干假设转移视线的争论随处可见。比如,交警截停一辆违规的汽车,司机下来诡辩:你什么态度呀?有话不能好好说吗?你嚷什么?

其实,司机违规与交警的态度没有任何关系。违规在前, 交警的处理在后。 交警的态度好不好丝毫不影响司机违规这个事实。

进行人身攻击是辩论中最常见也是最恶心的一种鬼蜮伎俩。 不仅在中国有,国外也屡见不鲜, 特别是政客辩论时。进行人身攻击往往能够引起无知大众的极大快感甚至赞同。

在维基百科中,关于人身攻击的条目下,有四种具体表现,即经验主观,身份主观,对比主观,和连结主观。

第一种叫经验主观。 例如,在一次关于某电视剧的研讨会上,有教授批评该部电视剧格调不高,引起主创者不满。 主创者的回应是:我是农民,我最了解农民,我在农村几十年了,你是农民吗?批评我的作品?。。。。。

硬要将批评者的职业与批评的对象和批评的内容联系起来,从而否定对方对自己作品的批评,这是人身攻击的经验主观表现。

人身攻击的第二种表现形式为以身份确定说话人的立场。在社会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业,有自己的社会阶层。这些职业和社会阶层千差万别。但是,个人的职业或者社会身份不应该成为辨别其观点真伪的前提假设。那些喜欢以‘身份主观’进行人身攻击的人往往受某些社会理论或者政治观点的影响。这些理论或者观点宣扬仇恨,故意在社会成员之间挑拨离间,拼命宣扬‘个人身份决定论’,即个人的身份是决定个人观点和行为的主要甚至唯一的因素。比如,文革时期的‘出身论’就属于最典型的身份决定论。凡是支持、拥护甚至使用‘出身论’的人无一例外都不可避免地在进行人身攻击。‘身份主观’这种人身攻击至今在中国仍然十分流行。这种人身攻击的伎俩与‘民族主义’或者‘种族主义’论点结合起来就会产生这样的怪论:‘你拿美国绿卡, 你不是中国人,你提出的建议肯定有利美国而对中国不利’。

最常见的身份主观的表现形式为‘他知道什么呀?他懂吗?他是这个行业的吗?他说的肯定不对。’

第三种人身攻击表现为对比主观。比如,‘你自己都离婚两次了,有什么资格给我婚姻的建议?’(**《伊丽莎白》中,伊丽莎白女王一世就用这个方法反驳一位劝她结婚的贵族)。政客之间相互攻击最常用这个方法。

最后一种人身攻击叫‘连结主观’。 毛的‘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如果形成逻辑,立刻就能做出连结主观推理。 比如,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社会支持的,你拥护市场经济,你一定属于资本主义阵营的。

人身攻击作为一种骗术以否定对方身份进而否定其观点为具体表现。 其实,所有‘以人定言’的推理都会产生‘不相干谬误’。 比如,某人说:张三是千万富翁,所以张三说‘行星不会撞地球’肯定是对的。这种说法也是一种‘不相干谬误’, 与人身攻击相似, 即以某人的身份或者人格、动机确定或者支持他的观点。(有兴趣了解不起他不相干谬误的读者,可以找来黄展骥先生《“人身攻击”及其“谬误”辨析》一文阅读,提高鉴别谬误的能力。)

总之,只要因人观言而不是从论点自身相关的论据考察结论,都属于不正当假设的推理,都是不符合逻辑推理精神的,需要坚决避免。

不过,现实辩论中往往会遇到对对方人格或者道德操守的批评。批评一个人的品行属于道德甚至法律评判的范畴。 从严格的逻辑推理意义上讲, 评判个人品格不是人身攻击。对个人品行的指责如果属于污蔑之词, 在法律上可以定为诽谤,在道德上不可取。如果所指有事实依据,则属于道德‘是非’或者法律‘证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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