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顾客吵架被老板开除了怎么办

和顾客吵架被老板开除了怎么办,第1张

向顾客道歉(不管谁对谁错)。向老板道歉。如果已经被开除了、无法挽回了,那只能另外换个工作了,也当这次经历为一次经验教训吧。跟顾客嘛,态度要好一些。有些顾客是挺那啥的,还是要有耐心,不要太情绪了。别以后的工作中再重蹈覆辙了,找工作不容易的,好好珍惜已有的工作吧。

可以根据公共关系中的绩效一相来解释,具体的在下面,最后几段是关键,自己看

“公共关系”一词源自英文的Public Relations。Public一词可译作“公共的”、“公开的”,也可译作“公众的”。Relations则宜译作“关系”。因此,中文表述可称为“公共关系”,也可称为“公众关系”。译作“公众关系”在涵义上更为直接,因为这个词的本义就是指一个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但“公共关系”一词已经在国内广为流传,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而且“公共”一词与“私人”一词相对应,准确地表达了“公共关系”与“私人关系”的不同性质,因此用“公共关系”的译法更为准确。

正像其他边缘性学科一样,公共关系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和一种正在发展中的管理功能,对其定义的讨论众说纷纭,已构成公共关系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部分。其中有代表性的定义包括:

  1.管理说

  “管理说”这类定义突出公共关系的管理属性。比如, 美国学者卡特利普和森特(Scott M.cutlip&AilenH.Center)认为:“公共关系是这样一种管理功能:它确定、建立和维持一个组织与决定其成败的各类公众之间的互益关系。”

  2.传播说

  “传播说”这类定义侧重于公共关系的传播属性。比如,英国著名公关学者弗兰克杰夫金斯(FrankJefkins)认为:“公共关系就是一个组织为了达到与它的公众之间相互了解的确定目标,而有计划地采用一切向内和向外的传播沟通方式的总和。”

   3.传播管理说

“传播管理说”这类定义将管理说和传播说结合起来,强调公共关系是组织一种特定的传播管理行为和职能。当代美国公共关系学术权威,马里兰大学的詹姆斯格鲁尼格教授(James EGrunig,Ph.D.)认为:“公共关系是一个组织与其相关公众之间的传播管理。”(Pub1ic Relations is the management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an organizationanditspublic.)

  4.咨询说: “咨询说”这类定义侧重于公共关系的决策咨询功能,最有代表性的是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于1978年8月发表的《墨西哥宣言》:“公共关系是一门艺术和社会科学。它分析趋势,预测后果,向机构***提供意见,履行一系列有计划的行动,以服务于本机构和公众的共同利益。”

  5.关系说: “关系说”这类定义强调公共关系是一种公众性、社会性的关系或活动。比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资深公关教授蔡尔兹(H.Lchils)认为:“公共关系是我们所从事的各种活动、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通称,这些活动与关系都是公众性的,并且都有其社会意义。

 6.协调说: “协调说”(或“平衡说”)是对“关系说”的深化,认为公共关系主要是协调组织与公众之间的社会关系,“维持企业的营利性和社会性之平衡就是公共关系。”①

 7.形象说

这类定义从塑造形象的角度揭示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强调公共关系的宗旨是为组织塑造良好的形象,“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为了塑造组织形象,通过传播、沟通手段来影响公众的科学与艺术。”

  给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下定义是件困难的事,难免抓住了某个主要属性而又忽略了其他的特征。鉴于此,美国《公共关系季刊》详细罗列了公共关系的14个特征:

  (1)公共关系是一个完整的职能,目的在于增进公司利益和达成其他整体的目标。

  (2)公共关系并不制定政策,但是可以帮助管理当局表白公司的政策。

  (3)对于受公司措施影响的人们,公共关系人员注意他们的印象和可能的反应,因此,重大的措施虽然表面上与公共关系无关,也应先向公共关系部门咨询。

  (4)行动比空言有力,所有信誉都建立在行动而非语言文字之上,但如果要让他人知悉并了解公司的行动,就得借助于语言文字。

  (5)公共关系虽然是管理部门的职责,却仍然有其明确的责任范围,如果要实行这种责任,就必须配备适当的预算及人员,至于所担负的任务必须限于公司公共关系范围以内的工作。

  (6)公共关系人人有责,公共关系部门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人了解传播对于良好的管理是必要而不可分割的。

  (7)关于公司的形象是相对的,要依据某种公众对于公司的具体要求和兴趣而定,例如股东、金融界、政府、教育家和舆论界,就会各有各的看法。

  (8)人们经常根据不完全的证据形成对公司的印象,例如公司的名称,与某一位员工通信或偶然的会晤,虽然这些都是小事,但应尽力去注意为公司争取良好的印象。

  (9)因为公司是在舆论所形成的环境下营运发展的,因此对于任何人士所具有的访问权利均应尊重。

  (10)人们通常对于了解最少的事物感到厌恶、恐惧或猜疑,如果不提出理由并加以解释,人们就会自行想象,因此透露、传播资料信息不要吝惜。

  (11)不可歪曲及夸大事实,公共关系的主旨在于陈述事实,以便他人对于公司能公平评估,引起公众兴趣,进而对他们发生影响。

  (12)少做做得好,比多做做不好要强。

  (13)在观念的领域中,要引起特别的注意,竞争非常激烈,公共关系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要引起别人对于公司的好感和兴趣。

  (14)公共关系艺术成分多于科学成分,这种艺术一定要以社 会科学的崭新知识为基础对于公众对象的组成及态度要作科学的评估,对于公司本身要有透彻的认识。

  各种公共关系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去揭示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都有其合理性。公共关系从理论到实践均是—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而且又涉及到不同的学科领域和不同的实践领域,因此对公共关系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是正常的。实际—亡各种定义之间并不矛盾,只是侧重点不同。这些定义都有助于我们去把握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本教材赞同“传播管理说”的定义,即“公共关系是一个组织与其相关公众之间的传播管理”。这一定义科学、严谨地表述了公共关系的基本要素及其本质属性。

   绩效就是目标达成的程度

最早提出目标管理的是peter druker 在开始时(或年初)先设定好公司/部门/个人的目标(包含量/质/进度等) 完成或年底时再衡量目标达成的成果 包含量有无做到,是否如期如质完成 如果有或超过目标叫做绩效好 如果没有叫绩效差衡量绩效的过程叫打考绩 但重点仍在目标的设定绩效考评是一种正式的员工评估制度,它是通过系统的方法、原理来评定和测量员工在职务上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效果。绩效考评是企业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一项管理沟通活动。绩效考评的结果可以直接影响到薪酬调整、奖金发放及职务升降、辞退等诸多员工的切身利益。

美国组织行为学家约翰 伊凡斯维其认为,绩效考评可以达到以下八个方面的目的:

  1、为员工的晋升、降职、调职和离职提供依据

  2、组织对员工的绩效考评的反馈

  3、对员工和团队对组织的贡献进行评估

  4、为员工的薪酬决策提供依据

  5、对招聘选择和工作分配的决策进行评估

  6、了解员工和团队的培训和教育的需要

  7、对培训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效果的评估

  8、对工作计画、预算评估和人力资源规划提供资讯

公共关系的职能是公共关系在组织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职责。对公关职能的概括长期以来存在着不同的表述。我们认为公关的职能从广义上讲,就是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赢得良好的生存环境,促进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使组织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

所以说,公司会根据公共关系中的绩效做为辞退不辞退你的依据,你和客人吵架,明显是你的绩效考评变差,辞退你是应该的,这样的制度是好的

我认为银行不应该。辞退员工。如果。员工。报警看是原因属于哪一方,如果是顾客的无理取闹员工的报警是合法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公司是不应该辞掉他。如果是员工。对客户户的需求没有达到客户的满意。这个时候员工报警。有点儿恶人先告状。公司辞是合情合理的。

  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因顾客投诉被公司辞退的,如果用人单位是无故辞退劳动者的,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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