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的条件是什么

业主代表的条件是什么,第1张

很多小区都有推选出业主代表,而业主代表不但具有合法性,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权限,能参与到物业管理当中,对物业起到监督和管理的责任。那么业主代表的条件是什么呢?业主代表主要做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业主代表的条件是什么: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管理约定。

4、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责任心强。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热情和时间。

业主代表主要做什么: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订立、变更或解除务合同。

3、依照法规、规定负责公共维修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4、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物业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活动。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7、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监督业主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9、对物业的管理服务予以支持。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业主代表不得从事的活动:

业主代表不能从事商业活动,并且要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当业主对物业有意见时要先向业主代表反映,由业主代表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业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文章总结:好了,关于业主代表的条件是什么以及业主代表主要做什么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了,有需要了解更多资讯的朋友,请继续关注齐家网,后续我们将有更好、更精彩的内容为您奉上。

业主委员会选举会议流程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三)业主委员会选票;(四)业主代表选票;(五)业主授权委托书;(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七)业主委员会章程;(八)业主公约;(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如今有很多小区都会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不仅有合法性,而且还要一定权限,可以监督和管理物业公司。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业主代表的条件有哪些,以及业主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一、业主代表的条件有哪些

业主代表的条件如下: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管理约定。

4、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责任心强。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热情和时间。

二、业主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1、进行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是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根据法规、规章、规定负责相关的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且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4、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7、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9、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给到一定的支持。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11、业主代表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业主代表的条件有哪些,以及业主代表的职责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到大家有所帮助。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当业主代表,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被居民们选上。

如果是代表全部业主,并且其他业主也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执行,但是如果有私自签订行为那么就不算数,

最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买卖中的问题日益突出,在这些纠纷中,也包括一些集团诉讼或群体争议。这类纠纷中,经常有众多业主联名推举3人以上的人作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与开发商交涉。然而在最近的某个楼盘所发生的纠纷中,业主代表中的极少数人违背业主们的意志,在其他业主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开发商达成私下交易,“出卖”业主利益。因此,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在此给业主们提个醒儿,希望业主们在推选代表时,不要将这类的人物推选出来,并明确“代理”、“共同代理”、“代言”之间的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而共同代理是指代理人为2人或2人以上,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处理同一委托事项。其特征为:1、代理人应为2人或2人以上;2、共同代理人共同享有并行使一个代理权;3、共同代理人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处理同一法律事务或同时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共同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应认定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相对人可据此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79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而代言人是指被委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第三人代为表述、转达委托人的意愿和决定,其作用一般为传达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并无《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人的其他权限,也不发生法定的代理后果。 有鉴于此,下面提出几条建议供业主们参考: 明确业主代表的身份只是业主们的“代言人”,非代理人。其职责仅限于开发商之间的沟通、转达业主意见,或按照业主们拟订好的具体意见与开发商进行谈判,以促成业主们意志的实现。 2、如果业主们向业主代表们出具授权委托书(业主代表3人以上),应明确是共同代理且业主们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只有全体业主代表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做出的决定或谈判结果才对业主们有约束力。” 3、如果授权委托不是共同代理形式,应明确“只有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业主代表半数以上多数”签字同意,才对业主们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这三点只是防患于未然,如果已经发生本文开头所述的情况怎么办?这就要从授权委托书的具体内容上来加以认定,主要考虑这些业主委员的行为是否有越权代理的情况?其身份是“代言人”的身份还是“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存在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等?是否应认定为共同代理?只要有这些情况,这些业主代表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就对业主们不发生法律效力

成立业主委员会通知可参考:

关于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通知

为促进物业和广大业主的和谐关系,加强相互间的沟通渠道,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XXX小区目前正在筹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三方组成,社区居委会X人,建议单位X人,业主代表X人。

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业主报名自荐或推荐他人参加:

报名时间:

报名地点: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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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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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三个法律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来解释。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第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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