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广义与狭义来区分:什么是劳动歌

用广义与狭义来区分:什么是劳动歌,第1张

 劳动歌是我国形式丰富多样的民歌中,最早产生的一种。

经过历史发展的劳动歌,其实可以包括所有直接反映劳动生活或协调劳动节奏的民歌。

那么就让 劳动节 为你详细地讲一讲,什么是劳动歌。

 劳动歌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专指号子﹐以与劳动动作相配合的强烈声音节奏和直接促进劳动的功用为其基本特征。而广义的包括在劳动中唱的歌﹐如草原牧歌﹑采茶歌等。后一类歌﹐有些也配合劳动动作而歌唱﹐一般对劳动也能起一定的鼓舞和调节情绪的作用﹐但无明显的与劳动动作相配合的强烈声音节奏。广义的劳动歌﹐有时也可归入生活歌中。

 劳动歌也反映着民俗风貌、风土民情。劳动歌的形式与当地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它是劳动者力量的自我体现,是对本地区或本行业悠久历史文化的积淀。鼓舞劳动士气,调节劳动者体力,解除劳动者疲劳,进而提升劳动效率。

 在劳动中,到处都有劳动歌:搬运劳动中有装卸号子、板车号子;水上劳动中有行船号子、捕鱼号子,建筑劳动中有打夯号子、代木号子等。这正如一位作家所说:“古往今来的一切体力劳动中,都有符合它那劳动节奏和特点的劳动歌,只有大机器所到之处,劳动歌才愈来愈多地被它那轰轰隆隆的吼声所代替。”

 早期的劳动歌调子比较固定,歌词比较单一,有的则只是咳嗬、哎嗨的呼呐声,在劳动中起着号令的作用,歌声与劳动节拍和谐一致。它的内容主要是靠劳动的呼声组成,在一领众和的形式下,加入少量指挥劳动和鼓舞情绪的伺句。

 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劳动歌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呼喊号令,而且还描写劳动的过程,表现与劳动者的思想感情相关的生活情态和风俗特征。抒情式的劳动歌,歌词比较长一些,其内容都是反映一定的社会生活,劳动的呼声在其中起着点缀节拍的作用。

 作为一种语言艺术,劳动歌最突出的艺术特点就是它那强烈的节奏感。每一首劳动歌都有与劳动动作相配合的节奏,它是凝集了生活中的劳动节奏而创造出来的,因而是充满了浓郁的生活气息。

 在从事紧张而又高强度的劳动时,动作强烈,呼吸短促,劳动气氛浓烈,这时唱出的劳动歌必然节奏鲜明急促、强音不断、顿挫有力,给人以集体力量的雄壮和劳动创造世界的有力的感染。在体力劳动比较轻,或间歇时间长的劳动中、劳动歌的速度比较柔缓,节奏感较弱,音乐上的变化比较丰富,结人以优美的旋律感。

 结束语:劳动歌的歌声具有号召力,体现了一种团结协作的精神。由于音乐节奏与劳动节奏相吻合,歌声一起,参加劳动的人都要随着音乐的节奏一起同时用力。统一劳动节奏,协调劳动动作,调节劳动情绪和鼓舞劳动士气的劳动号子反映出一个劳动群体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所必需的团结和协作的精神,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加深了劳动者之间的情感交流。

画最美的劳动者步骤如下:

1、首先画出环卫阿姨,手里扫帚。

2、然后画出周围环境。

3、继续画出小花小草。

4、接着画出后面的建筑物,并丰富背景细节。

5、最后将画好的画面涂上好看的颜色,最美劳动者环卫阿姨就画好了。

画最美的劳动者需要注重细节、反映真实、体现人文关怀。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

研究题材(找到典型形象) 

选择代表性的工人形象,可以体现这个职业的特点和精神内涵,例如煤矿工人的勇气和坚韧,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等。

观察表情(捕捉情感)

劳动者面对工作和生活会有不同的情感表现,画家应该尝试捕捉并展现这些情感,体现出他们的精神面貌,更能打动观众的内心。

构图(塑造形象)

构图是画面的骨架,表现不同角度的形象和场景可以起到突出主题的作用,塑造人物形象更为栩栩如生。可以采用正视角或透视角度,利用人物形态、姿态来营造温馨和谐或劳动奋斗的气氛。

色彩(传递意境)

色彩是画面中最为重要的视觉元素之一,它所传达的情感和意境也是画面的灵魂。画家在选择色彩上应当准确把握,可以使用自然的颜色或是富有创意的色彩来突出画面的主题和气氛。

细节(呈现细腻)

劳动者每一个动作都反映出他们对工作的专注与认真,表现在画面中也需要将细节处理得更为准确和细腻,比如用笔的粗细、明暗对比等,这些巧妙的处理方式都能让画面更加生动有趣。

补充

此外,画家还要注意,劳动者的形象不能被过度美化,应该真实地反映劳动者的生存状态,营造奋斗的气氛,并体现人文关怀,弘扬社会正能量。

总结:画最美的劳动者需要选择典型形象,表现不同情感,塑造栩栩如生的形象,并用色彩表现气氛,注意呈现细节,营造奋斗气息,展示人文关怀。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劳动关系的现状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劳动关系认定规则

 1、适用主体。认定哪些法律关系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首先要解决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什么。鉴于劳动关系本身特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个案例中的三名自然人均超过法定最低年龄限制,参加劳动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三个公司均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此外,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如公司处于筹备阶段,或者公司不是合法成立,产生的后果是非法用工。

 2、适用标准。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史尚宽先生认为, “劳动关系谓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之受雇人与雇佣人间之关系”。这一概念强调了劳动力与工资形成对价的结构。从市场经济角度理解,劳动关系是基于资本购买特定劳动力的交换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如前述案例二中,高某作为教练员确实提供了劳动,但是汽车培训部并不向高某支付对价,而是由高某自己收取学员费用后向培训部缴纳管理费。

 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特定雇主提供劳动,出资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这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特征。所谓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从。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力的人身属性。三个案例中,秦某的出勤状态不定,该浴室既不要求秦某遵守上班时间,也不存在秦某接受浴室管理和指挥的客观事实;高某自主开设培训班,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经营风险;至于刘某,公司对其完全没有指挥管理,刘某只听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人的嘱咐。

 3、适用限制。这里讨论的劳动关系认定,始终是指区别于集体劳动关系的个别劳动关系,并且这种个别劳动关系,还是标准劳动关系,即具有长期雇佣、八小时全日制劳动、工作场所固定、严格的从属性、一重劳动关系等特征。不包括非标准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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