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

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第1张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提出书面申请

满足以下条件的业主,可以共同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表》,成立业主委员会:

1 业主需是小区居民并居住在小区;

2 物业交付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交付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满50%,且使用一年以上的小区;

3 五名以上业主共同发起。

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将给予书面答复,指导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经审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刻制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公开征求意见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需起草《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张贴在住宅区(楼)显著位置,征求业主意见,并在宣传栏中发布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材料。

同时,筹备组组织全体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选择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业主委员会投票样表和业主大会议程,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业主。

筹备业主大会

筹备组批准成立后,应通知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所有业主名单、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报备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报送筹备组。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按照议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议主要流程:征集和登记选票;审查和表决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打开投票箱,清点选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会后,筹备组将公布出席名单和选举结果统计表。

申请业主委员会登记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批准证书、业主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向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办理备案

经审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刻制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1、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2、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3)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

      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三、谁有权解散业委会

      1、业主大会或是业主们才有权解散小区业委会,除此之外其他人则无权解散。

      2、就算是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对其也只有撤销决定的权利,而无解散的权利。

      3、因为业委会是由于小区的业主们选出来的,所以想要将其解散,则必须由业主大会或是小区业主们来进行。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业主5名以上联名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2

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倡议书并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小组。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进行异议处理,无异议后筹备组成立并开展筹备工作。

通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5日内将其掌握的业主列表、地址、****等资料报居民委员会并由居委会交筹备组,筹备组10日内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筹备组成立后15日内应做好以下工作:(1)、拟好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3)、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征求意见,然后进行异议处理。

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推)荐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筹备组成立90日内张贴公布候选人简历、业主大会议程、选票格式并书面送达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召开大会选举前落实场地、选票等工具,向居委会递交资料,通知所有投票人,告知居委会、社区、派出所、开发商、物业公司。

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并审议表决章程、管理规约,点票并宣布结果。

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报县房管部门备案。

县房管部门审核批复后,业主委员会备案成功,持备案证明向县gong/an/局申请制章,开展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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