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级是怎样划分的?

在一般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级是怎样划分的?,第1张

机关是机关,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情况不一样。有些层级是机关独有的,有些则是事业单位独有的,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来说,机关一把手是实职领导,如果是政府部门,“一肩挑”的一把手领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把手”。如果行政领导不兼任书记,则有两个“一把手”,一个是行政上的,一个是党务上的。至于两位“一把手”谁说了算,那可不一定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机关正职之下,有一名或多名副职领导,这也是实职领导,一般来说,一个副职领导分管一个或几个部门。正职和副职领导,形成行政领导班子集体。如果党的领导集体中有委员不在行政领导集体当中,则该委员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但并不分管行政业务。

正职、副职领导之下,各部门正副负责人就是机关里的中层干部。这些中层干部,算是实职干部。这些实职干部有可能有个别人当选为单位党的领导集体中的一名委员。这样的人,既承担本部门的行政工作,又具有单位班子成员的某些权力。

各部门还有科员 、办事员。这些人就是层级的最底层了。

机关里还会有一些人有级别,但无实职职务,如调研员。他们可以享受同级别的福利待遇,但是一般没有同级的行政、党务权力。

一般情况下,机关里没有“职称待遇”,无论你有没有职称、有多高职称,在机关里都不起什么作用。机关干部也没有职称评定渠道。

事业单位情况相对简单。有正职,一般是事业正职任法人代表,很多时候事业正职兼任本单位党的职务正职。正职之下有副职。然后是各部门正副负责人,然后是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用人,有在编的有编制人员,还有大量的非在编的社会聘用人员。

事业单位在事业职务之外,还很讲究职称,往往高职称的人经济待遇高过管理岗位的领导。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壹』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教育如何学历是否承认,正在考虑 党校或高等院校的,我是国企的。

一名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的回答。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是由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组织的干部继续教育。其依据是为进一步提高中青年领导干部的素质,培养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中国 党校工作条例》有关条文的精神,招收在职研究生。

几个观点:

1、《中国 党校工作条例》是由中央于2008年9月正式颁布的,其中规定了对继续教育和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要求。是广大干部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途径,明确为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予以承认的党校教育序列学历。在职研究生等学历中组部认可,教育部也认可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它是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校。

2、自08年以来,中央党校的继续教育管理越来越严格,彻底改变以前的“五不”问题。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从入学考试、学习过程、课程考试、毕业综合考试和论文等方面管理严格。老师都是教授、博导、硕导,都是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参与制定者。不好好学真有毕不了业的,入学考试这年录取率60%,不是是人都能上的!

3、党校学历一般在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承认,都有组织干部部门推荐才能上。但其他单位、公司、外企等不一定承认。

4、国企没有行政级别,也是在党和 领导下的企业,没有本质的变化。只是换换称谓罢了,和国际市场接轨。

5、党校教育系列VS国民教育系列。教育部始终卡着党校学历教育,是因为利益关系和党校教育内部原因。一是高等教育是个大市场,收益很多,利益极大。二是以前党校教育有不正规的地方,有的学员素质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是很真正规的。如:国民教育系列的院校也是图经济效益,在职研究生学习一年到一年半就结业,还打折优惠,整个一个菜市场,学校间互相抢学生。说到结业证最害人,没有学历,什么都没有,说得冠冕堂皇,同等学力不是学历,考国家统考也是很难的,包括MBA,硕士变种名目还非常多,统考、校考、录取几道卡。你以为北大、清华、人大简单就能给你硕士证了,否则大家都不上全日制研究生了,都走捷径了。现在大专直接读硕士,你不觉得可笑么?有的还说结果一样“财”“才”两空,毕业=失业。中组部还曾经清查过此类证。有的也不用经过国家统一考试,不用上课、考试,照样戴帽,就看你出的钱了!

6、如果你希望成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一定要不辱使命,勤奋学习,认真钻研,有所成就,为党校系列教育正名,维护中央党校的威名和学术尊严!

『贰』 #中央党校继续教育学院#你的工资和学历有多少关系

太有关系了,现在统招本科学历是硬性要求,好多人事部门招聘者看到你不是统招的,刷简历时就pass了,连工作经验看都不看,就更别提能到部门负责人面试一关了! 来自职Q用户:马女士

党校学历,唬人的,含金量不高。跟党走自己认可就行。主要还要看个人能力,素质,道德,潜力。 来自职Q用户:孟先生

『叁』 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以曾有脱产吗

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第一、 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以前确实有脱产班回。我上大学那答会,由于离中央党校比较近,班里的打篮球的同学还经常跟 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脱产班学生打球呢。

第二、当时对于高中、中专毕业生来说,成人教育学院脱产班是唯一能够在中央党校获得的全日制、国家承认毕业证书的渠道。因为中央党校不参与普通高考录取。

第三、后来因为各方面的原因, 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脱产班取消了。

『肆』 #中央党校继续教育学院#党校学历是学历么

当然是学历,党校可不是谁都能去进修的,是在工作单位工作及表现突出的员工,才有资格被单位推举去进一步学习的,可不是那种花钱就能上的什么本科要来的真实 来自职Q用户:董女士

问题本身就是病句,学历就是学习的经历,什么学历都是过去式。

来自职Q用户: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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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中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业主业主大会(3)物业服务企业(4)物业管理招标投标(5)前期物业管理(6)物业管理服务(7)物业的使用和维护(8)法律责任(9)附则九部分内容:其中业主和业主大会内容如下: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五)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被推举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推举业主可以另外推举一名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建筑单位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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